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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校就业统计暂行办法(2006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24 】

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审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学厅〔2004〕7号、教学司〔2006〕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加强对就业统计工作的监测,科学、客观地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对象

审核对象为纳入我省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上报的毕业生签约率、就业率等数据,以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聘用)函等就业证明材料。所包含的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聘用)函就业的;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就业的;

5、毕业时考取普通高校“专升本”、成人高校“专升本”脱产班、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

6、毕业时出国(境)留学、工作的;

7、毕业时到部队的;

8、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的。

二、审核材料

(一)材料要求

就业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就业协议书文本规范,签章齐全;

2、劳动合同签订完备,合法有效;

3、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接收函、聘用函(参考式样附后)等,必须注明以下信息:毕业生毕业学校、姓名、性别、专业、届别及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部门)公章、用人单位详细地址、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经过四级(学生本人、辅导员、院系负责人、校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确认;

4、自主创业毕业生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业证明材料,不进入就业率统计。

(二)材料报送

每年3月到7月(毕业生派遣离校前)和8月到12月底,各高校按月分别向厅高校学生处报送毕业生签约数据材料和就业证明材料。报送方法: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的毕业生签约数据或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逾期未报的,依上月数据进行统计。

三、审核时间

每年从3月毕业生签约到当年年底,逐月审核、统计毕业生签约率、就业率,并在系统内部公布。审核方法: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审核各高校报送的上一个月的签约率数据、就业证明材料。审核结果经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内部或对外公布的依据。

四、监测督查

建立监测督查机制。省教育厅将对全省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以及各高校上报的签约率数据、就业率数据及列入统计范围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高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同时,在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五、组织领导

在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厅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就业材料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就业数据、就业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大对就业统计工作的监测、督查力度。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