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开展正常的教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资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校、系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国资处)与教务处是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分工情况是: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权、管理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审批;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
学校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不足500元但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独立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不足500元且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各单位每年末向教务处、国资处和财务处报总台数和总金额,以备案待查。
第七条 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不论是自制、外单位捐赠,还是调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必须建帐、建卡,资产管理科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帐,系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设流水账和分户设备明细账。
第八条 各单位新购(包括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资产管理科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系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存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信息资料。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方可到资产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上述手续不全者,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 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办理报增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帐、物相一致,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核对及帐务处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对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
第十五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和国资处审核。属贵重仪器需拆改时,必须经系审查,报教务处、国资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系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由系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需说明理由,经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和国资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上述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有损坏丢失,一律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系主管领导、教务处和国资处。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单位,把适合通用或特殊的仪器,设立专管共用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由系直接管理、供校内使用,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对闲置不用或极少用的仪器,学校可以进行合理调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用仪器设备,除保证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承担系外或校外检验、测试和计算等各项科技开发任务,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多余、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查明原因确实无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向教务处和国资处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便调剂。报送清单时,须填写“池州学院仪器设备调剂送审表”,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和国资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意调剂的仪器设备送实验设备科,或暂放在实验室,等待调剂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可调剂的积压仪器设备,统一由教务处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教务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剂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剂,所得收入全数入设备费科目,以作设备费的补充,不得作基金收入,校外的调剂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某些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有偿或无偿调拨。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拨,然后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废
第二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且无修复使用价值;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
(三)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报废程序:
(一)使用单位必须组织2--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符合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池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送审表”,经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组织校技术鉴定小组审核,报主管校长和国资处批准;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和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和进行账务处理。
(三)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到资产管理科办理销账 、销卡后,由学校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四)部分仪器只是性能下降,仍可使用的,可转低值仪器继续使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擅自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四)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实验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五)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
(六)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
(七)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八)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
(九)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条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赔偿限额:
(一)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监视器)、影碟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电风扇、照相器材、收音机、负离子发生器、收录机、录放象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
(二)对单价在8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按下列标准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
(2)使用5--10年按10-40%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5-10%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50%计价赔偿。
(三)对单价10000--5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按下列标准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1--5年按20-80%计价赔偿;
(2)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40%计价赔偿。
(四)对单价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1--5年按5-20%计价赔偿;
(2)使用5--10年按2-5%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20-30%计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
(六)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
(七)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赔偿办法:
(一)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二)赔偿处理先由所属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5000元以下的,由系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和国资处审核备案。5000元以上的,由系主管签字报教务处和国资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教务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三)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交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交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是教职工者从工资中扣除,是学生者,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