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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0-31 】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提高实验室功能和效率,更好地评估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包括:

(一)实验室概况: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室占用的房间数、面积及改造等资料。

(二)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项目、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及实验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项目统计、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及历年试题、实验报告、预习报告等有关记录,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工作量记录资料。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分户统计帐、低值耐用品分户帐、领用记录、使用维修记录、技术资料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材料领用记录等。

(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室运行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

(五)实验室经费使用统计: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材料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统计。

(六)实验室每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第四条 教务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应在学校档案馆的指导下进行。

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第五条 严格实验室档案借阅手续,实验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