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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0-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测试服务、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要依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项目,吸收科研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逐步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规范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管理。大力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水平。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发和自制工作,积极改进实验方法和优化实验工艺,效果明显的,且在教学、科研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将给以奖励。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素质。

第十条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实验条件进行有偿服务,但都要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人工费,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且经过充分的专业论证。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人选或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工作备选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五)有科学规范的工作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系(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程序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各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自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程序是:由各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论证,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如形成调整或撤销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系(中心)正式组织调整或撤销工作,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以及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计划进行。各实验室须于上年度提出下年度的实验设备、实验材料、人员培训等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年度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通过多渠道集筹措,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都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重点学科实验室,争取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校提倡各系(中心)通过校际间联合、校企联合,共同建设实验室。积极鼓励引进外资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开放性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系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各系(中心)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本系(中心)实验室工作,系(中心)应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会。

第十七条 教务处的实验设备科和实践教学管理科,共同负责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验室工作规程。

(二)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如实验室档案和信息收集制度、实验危险品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制度、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卫生制度等。

(三)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论证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池州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学校要求,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参加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有实验课程的系均应建立规范的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材料、教学进度表、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报告和任课教师的教案、实验室运行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管理的最重要的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和检查其质量的基本依据。因此,有实验教学的课程除理论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应由任课教师起草,经系集体讨论通过、交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存。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统一研究选用或组织编写相关课程的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无实验教材或讲义的项目不得开出实验。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实验室要按照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表安排好实验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实验课或降低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一律由学校人事部门正式行文聘任或任命。系(中心)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推荐。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本室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全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进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四)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计划;

(五)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六)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组织和配合实验教师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项目,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七)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主要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与使用率等由学校进行定编。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部分流动编制,如吸收在读专科或本科高年级优秀生,以及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任务仍有空余时间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等到实验室从事部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