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及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我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与提运
第二条 危险品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规定,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申请办理采购证。使用单位根据实验要求及用量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专人购买。
第三条 危险品必须按包装箱的标记和有关规定进行提运、装卸,做好防护措施,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剧毒危险品必须分批或专车提运。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提运危险品要求,或由经营危险品部门专用车辆负责运送。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条 危险品存储必须设专用仓库、专用储藏室(柜),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防爆、泄压、防雷、防晒、调温、清除静电等,并配备有必要的通风、消防和防护设备。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剧毒品存放量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建卡、立帐。凡库存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科研自制未定型等非正式产品不得存放。
第六条 危险品的储存必须按规定分类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影响消防。
第七条 教学单位的剧毒品保管实行“三双”、“六对头”管理制度,“三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发放;“六对头”即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教学单位负责人需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执行,否则应对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实行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须由教学单位申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核准后选择安全地点,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销毁。
第四章 领发和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量少领,对使用危险品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
第十条 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用途,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经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领用。剧毒药品应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
第十一条 剧毒物品领用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进行,必须坚持随用随领,用后余量清退。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当月用量。无存放条件的单位使用剩余药品应不计价交回库房,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第五章 使用监督与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涉及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必须负责其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危险品的保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危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对工作有疏漏者限期改正,对因工作疏漏、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
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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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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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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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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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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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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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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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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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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