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学校经费开支,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有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系、中修不出学校。
第三条 建立校、系二级维修体制。校级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系(部门)级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教务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测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第六条 学校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类,仪器仪表类,家电机电类,投影机、多媒体类等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送修程序:
(一)在实验室或系内修好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要在《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并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
(二)实验室或系内不能修理,要求外修的仪器设备,且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的,需填写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的申请表,经系分管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实验设备科审核,教务处审批。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人员可直接与厂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修复后要在《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三)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设备科审核,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并报财务处、国资处备案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并经使用单位、教务处、国资处、修理单位四家一起谈判或按照学校有关采购规定进行招标,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合同(协议)付款。
(四)一次性付款0.5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原则上按《池州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一次性付款1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必须按《池州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拆修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单价在500元及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国资处备案;单价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主任或分管处长批准,报教务处、国资处备案;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的,由教务处批准组织拆修,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此项工作,学校原则上不付给报酬,但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可根据修理登记表上核定的修理工时付给修理劳务费。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经核实的修理工作量,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五)凡个人修理所需的材料,按《池州学院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维修奖惩制度。教务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职称评定和聘任的有关规定,将修理仪器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