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项目认定及开设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实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以实现以学生自我训练为主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对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在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是让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均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优先安排,要结合专业情况,保证各专业均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首先由课程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经过对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的论证后,确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经实验室审核后报所在单位评审。
(二)各系(中心)对本单位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系(中心)根据专业特点聘请3人以上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实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并由所在单位签章确认。
第六条 实施要求
(一)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的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项目或压缩学时进行开设。
(二)实验室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并做好材料保存。
(三)所有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都应有说明学生的参与情况、学时数及实验创新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
系(中心):
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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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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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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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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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综合性 □设计性
| 适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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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该实验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以及确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主要理论依据】
| 课程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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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审核意见(主要从实验条件、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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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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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名
单
| 姓 名
| 职 称
| 从事专业
| 所在单位
|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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